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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是什么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指的是对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简单来说,CCER是一种碳信用,代表着经过官方认证的、实实在在发生的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或清除效果。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权益产品,具有资产属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CCER的核心在于其“自愿性”。这与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TS)中的碳排放权配额(CEA)有着本质区别。碳排放权配额是政府根据控排目标,强制性地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如发电企业)的允许排放额度,属于强制碳市场的范畴。而CCER则来源于具体的减排项目,例如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这些项目的业主,通过采用经过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主动实施了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并将这些减排效果量化、申请核证后,才生成CCER。因此,CCER的产生是项目业主自愿行为的结果,其交易也主要发生在需要抵销自身排放或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构成了自愿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与强制碳市场形成了联动。

CCER的产生过程是严谨且复杂的。首先,项目业主需要选择一个适用的、已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目前主要是生态环境部)备案批准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这些方法学是计算减排量的“公式”和“标准”,规定了项目的边界、基准线情景、减排量计算方法、监测要求等关键要素,确保减排量的真实性、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以及额外性。“额外性”是CCER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该减排项目的发生并非没有CCER机制激励也会自然发生的情况,即减排效果是“额外”产生的。

其次,项目业主需要按照选定的方法学设计并实施减排项目,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持续收集项目运行数据和相关的排放因子数据。在项目运行一定周期后,业主需编制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

接着,项目业主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监测数据以及减排量核算报告进行独立、客观的核查。核查机构会出具核查报告,确认减排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项目业主将包含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减排量核算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等在内的一系列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应的减排量才会被批准为CCER,并在国家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和签发。签发后的CCER便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CCER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作为抵销机制,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发挥作用。根据相关规定,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CCER来抵销其部分需要清缴的碳排放配额。通常,这个抵销比例有一个上限(例如,过去规定不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这为控排企业提供了一种相对灵活且可能成本更低的履约方式。当CCER的市场价格低于碳配额的市场价格时,企业购买CCER来履约就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履约成本,也间接激励了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绿色低碳项目中,促进了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除了在强制碳市场用于履约抵销外,CCER也在自愿碳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许多有社会责任感、追求可持续发展或设定了自身碳中和目标的企业,会自愿购买CCER来抵销其生产运营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以提升品牌形象、满足供应链要求或实现环境承诺。

中国的CCER机制并非一帆风顺。它最早于2012年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但在运行几年后,由于存在项目申请量远超实际需求、部分方法学规则不够完善、市场交易量不大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暂停了CCER项目的备案申请及减排量的备案。然而,这期间已备案和签发的CCER仍然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和用于履约。

随着中国提出“双碳”目标(即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步运行,市场对于高质量碳信用的需求日益增长。在此背景下,CCER的重启被提上议程。经过一系列准备,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发布了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布了首批四项新的项目方法学,涵盖了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等领域。这标志着暂停多年的CCER项目开发和签发正式重启,为中国的碳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补充机制。

重启后的CCER机制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更加注重项目质量、方法学的科学性和监管的严格性,旨在确保CCER的环境效益真实可靠,维护市场公信力。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部作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指定北京绿色交易所为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并对项目设计、注册、减排量核算、核查、登记和交易等环节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CCER作为中国多层次碳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深远:

  1. 丰富了碳市场交易品种: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除碳配额之外的另一种交易和投资标的。
  2. 降低了全社会减排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发现价格,引导资金流向成本效益更高的减排项目。
  3. 激励了特定领域的减排行动:尤其是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林业碳汇项目实施以及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减排,这些领域往往难以被强制碳市场直接覆盖。
  4. 促进了绿色金融发展:CCER作为一种可交易的绿色资产,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基金等金融创新提供了基础。
  5. 提升了公众的低碳意识:CCER项目的开发和宣传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关注度。
  6. 与国际碳市场接轨:一个活跃、规范的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有助于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更积极作用,并探索未来与国际碳市场的链接可能性。

展望未来,随着更多高质量的方法学陆续发布,CCER的项目类型将更加丰富,市场供给有望逐步增加。CCER将在支持中国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进程中,继续扮演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互补充、协同增效,共同构建一个功能完善、运行有效的中国碳市场格局。它不仅是一种环境管理工具,更是一种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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