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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考情分析高频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咱们聊聊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里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这块儿。这绝对是高频考点,年年考,变着花样考,但万变不离其宗,把这几类“人”搞明白了,相关的分基本就能揣兜里。这部分内容吧,说难不难,就是关系有点绕,特别是刚接触的时候,谁是谁,谁干啥,谁对谁负责,容易懵。

首先得拎清楚,保险合同,它不是一张冷冰冰的纸,背后全是活生生的人或者组织在互动。核心的就那么几个角色,跟唱戏似的,各有各的戏份。

第一个,也是最容易理解的,叫保险人。说白了,就是咱们常说的保险公司。什么人寿、财险、平安、太保,这些都是。他们是承担风险、收保费、出事了赔钱的主儿。他们得有资质,不是随便哪个公司都能干保险的,得银保监会点头才行。记住,他们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那个“承诺赔付”的角色。考试的时候,看到“保险公司”、“承保人”这些字眼,基本就指向保险人了。他们的核心义务?当然是按合同约定赔钱或者给付保险金,前提是发生了保险事故且不属于免责范围。

第二个,投保人。这是掏钱买保险的那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他跟保险公司签合同,负责交保费。这是他的主要义务,不交钱,合同可能就悬了。投保人为啥要买保险?他可能是为了自己(比如给自己买个重疾险),也可能是为了别人(比如爹妈给孩子买教育金保险,公司给员工买团体意外险)。关键在于,他得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保险利益,又是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后面咱们细说。投保人的权利也不少,比如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说明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后有权解除合同(当然有条件限制,比如犹豫期内,或者要承担损失),还有,如果是人身保险,他通常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这个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后面还会重点提。投保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个,被保险人。这个角色就比较特殊了。他的人身或者财产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简单说,保险事故是不是发生,主要看他这边的情况。比如,人寿保险里,被保险人就是那个活着或者去世会触发赔付条件的人;财产保险里,比如车险,被保险人就是那辆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车出事了,他受损失。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自己给自己买保险),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比如丈夫给妻子买保险,妻子就是被保险人)。关键点来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合同有效的根基。没有保险利益,合同就是无效的,等于白忙活。被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是请求赔偿或者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你想想,出事的是他,他当然有权要钱,对吧?但他不一定是签合同、交保费的人。

第四个,受益人。这个主要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里。财产保险一般没这说法,因为财产损失赔给谁?通常就是被保险人,那个财产的所有者或相关权益人。但在人身保险里,特别是死亡保险,被保险人都去世了,钱给谁?这就需要受益人了。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谁来指定受益人?通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己也可以指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还可以约定顺序和份额。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放弃受益权,还没有其他受益人,那这笔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里就引出了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的区别,这也是考试的重点。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不用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而法定受益人(其实就是继承人)领取的,就得先还债。这差别可大了去了。

搞清楚这四个核心“玩家”,咱们再来看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和那个绕不开的坎儿——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简单理解就是投保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说白了,就是如果保险标的出事了,投保人会跟着倒霉,经济上受损失,或者情感上受影响(人身保险)。为啥要有这东西?防止道德风险啊!你想想,如果我能给一个跟我八竿子打不着的陌生人买死亡保险,指定我自己是受益人,那万一我动了歪心思……这不就乱套了吗?所以法律规定,你买保险,必须跟你保的东西或人有关系,你关心他的安危,而不是盼着他出事好拿钱。

对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比较直观,比如你是房主,你对房子就有保险利益;你租了别人的仓库,存放了你的货物,你对这些货物就有保险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稍微复杂点,法律直接列举了几种:
(一)本人。自己给自己买,没问题。
(二)配偶、子女、父母。这是最亲近的家人,关系稳定,情感深厚,当然有保险利益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如果存在实际的抚养关系,也可以认定有保险利益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个主要是雇主给员工买保险,比如团体意外险,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除了这些,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也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注意,死亡保险有个特殊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存权,防止别人“买命”。

搞清楚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四大金刚,以及核心的保险利益,基本框架就搭起来了。

但还没完,保险合同周围还有一些“关系人”,他们虽然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在保险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考试也可能涉及。

比如保险代理人。他们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关键点: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他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法律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咱们平时接触到的很多卖保险的业务员,很多就是保险代理人

再比如保险经纪人。他们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看清楚了吗?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投保人这边的,帮投保人货比三家,争取最优条件。他的行为,如果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他自己要承担责任。

这两个“人”的区别,是考试中特别喜欢挖坑的地方。记住核心:代理人保险公司负责,经纪人投保人负责。立场不同,责任归属也不同。

还有像保险公估人,他们是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他们相对中立,提供专业意见。

理解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不能死记硬背。要把他们放在具体的保险场景里去想。比如,张三(投保人)为他的妻子李四(被保险人)向甲保险公司(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他们的儿子小张(受益人)。这份合同是通过乙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员王五(保险代理人)办理的。这里面,谁是谁,谁对谁有保险利益(张三对李四有夫妻关系的保险利益),谁交保费(张三),谁承担赔付责任(甲保险公司),万一李四不幸身故,谁拿钱(小张),王五代表谁(甲保险公司)……把这些关系捋顺了,题目再怎么变,你都能抓住核心。

考试的时候,经常会考查这些角色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一些细节。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之一。签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问啥,你得老老实实回答,不能隐瞒,不能瞎说。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说实话,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到时候真出事了,保险公司可能就抓着这个小辫子,一分钱不赔,那才叫哑巴吃黄连呢。还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这些都是考试中可能出现的考点。

总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这部分内容,是《中级经济法》里一块硬骨头,但只要你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四个核心角色以及他们之间的纽带——保险利益搞清楚,再分清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这两个常见的“关系人”的立场,基本上就能应对大部分题目了。多看几个案例,把自己代入进去想一想,比干巴巴地背法条效果好得多。这块儿的分,一定要稳稳拿到手!记住,细节决定成败,尤其是在区分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属时,一定要看仔细,别掉进命题人挖好的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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